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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党规应否归于法科

摘要:党内法规学是一门新兴学科,其学科知识背景也与法学、政治学、党建学密切相关,去年出版的第一本《党内法规学》教材,将党内法规学划归为法学学科门类。但我认为党内法规学应该归属于党建学,本文解释了党内法规学与法学的差异,简单介绍了党内法规学与政治学的不同,最终提出党内法规学应该归属于党建学。

关键词:党内法规学;法学;学科;党建

作者简介:毕昆;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2020年9月,国内第一本党内法规学教材《党内法规学》正式出版,其中简单介绍了党内法规学与法学、政治学和党建学的关系,并最终将党内法规学归类于法学学科。我认为,权威教材中将党内法规学归属于法学学科门类的确不无道理,毕竟其与法学学科在学理方面和逻辑方面均存在着一定渊源,但党内法规学最终不应归类为法学学科,因为其在诸多方面与法学学科均存在着明显差别。

一、党内法规学暂归于法学学科门类的学理依据

1、党内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依赖于法学学科的基本原理

1)符合法律三段论的基本逻辑。党内法规中关于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规定,符合法律三段论的基本逻辑,即包括法律(法规)大前提,事实小前提和不利的法律后果;(2)具备规范性。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一样也必须具备规范性,即可以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或组织在一定时间内反复适用;(3)存在不同的效力层级。党内法规依据制定主体不同可以分为七种,分别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七种的效力各不相同。党章为党内法规中效力的最高层级,类似于国家法律中的宪法;(4)存在冲突解决方式。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一样,可能会出现具体规定相互冲突的情况,其冲突解决方式也同国家法律基本一致,首先是看制定主体,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上级机关制定的效力层级高的党内法规优先适用。同样,党内法规的冲突解决方式中亦存在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情况;(5)生效方式和生效时间。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一样,都必须是公布后方可生效,未公布的党内法规一律不具有效力。在生效时间方面,党内法规也存在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公布一段时间后生效等情况;(6)立改废释都需要一定的规范程序。关于党内法规的立改废释,党中央都制定有各自的规范化程序;(7)表述方式。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一样都是以条款来作为表述的基本方式,为了更加明晰层次,党内法规在表述中同法律法典一样分有章、节、条、款、项等。

2、党内法规学可以算作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学科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法律,但不仅仅只有法律,法学学科的研究对象还包括一系列的法律现象和其规律。党内法规是关于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以及党的建设所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党内法规学则是为了研究、制定和完善党内法规所形成的全面、系统、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党内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依赖于法学学科的基本原理,而党内法规学的研究也绕不开基本的法学思维和法学规律。

二、党内法规学不属于法学

1、制定主体不同。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党的中央机关和省级党委,国家法律的制定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党内法规由党的中央和省级机关依据党内法规制定的具体办法和细则来制定,其制定主体并非是国家机关;法律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的,体现着国家意志,这也是法律的特征之一。换言之,非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则不体现国家意志、不是法律。

2、适用范围不同。党内法规适用于党的各级组织及党员,国家法律适用于一切党政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党内法规仅适用于党的组织及党员,非党组织成员以及非中共党员则不在党内法规的适用范围之内;国家法律适用于一切组织和个人,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律在一定时间、一定空间内的普遍适用、普遍有效也是法律区别于党内法规的标志之一。

3、宽严程度不同。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国家法律相对宽松于党内法规。党内法规的适用范围是党的各级组织及党员,而我们中国共产党人是中国人民的先锋队,这就决定了党内法规在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时一定是高标准、严要求,而非简简单单地“底线思维”;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相比没有太多的高标准、严要求,更多的则是倡导一种“底线思维”,毕竟法律作为一种最后手段在必要时才会规制其行为。

4、保障手段不同。党内法规主要靠党的纪律来保障实施,国家法律主要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党的纪律有警告、开除党内职务、开除党籍等等,通常不存在对人身自由限制的规定;国家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处罚手段相对党内法规而言较为多样,处罚力度也不尽相同,既存在单纯的经济处罚,也存在经济和行政“双管齐下”的调整方式,更有着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性规定甚至是对犯罪分子生命权的剥夺。

5、渊源(表现形式)不同。法的渊源与法的制定主体密切相关。党内法规依据制定主体不同可以分为七种渊源,分别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国家法律依据制定主体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渊源,分别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经济特区法规。

6、效力及效力范围不同。第一,效力方面,国家法律效力高于党内法规。关于二者的效力问题学者们探讨的并不多,是因为在现实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运行过程中不会出现二者冲突的情况。国家法律虽然并非由党中央亲自制定,但我们党发挥着党领导立法的积极作用,因此,现实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运行过程中不会出现二者冲突的情况,自然也就没有了二者效力的比较问题。第二,效力范围方面,主要指空间效力,党内法规仅适用于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类似于法律空间效力中的属人主义;国家法律在空间效力方面存在着四种适用原则,分别是属地主义、属人主义、保护主义和普遍管辖,由此可见,在效力范围方面,国家法律要比党内法规广得多。

7、目的不同。党内法规目的不仅仅在于惩罚和规制党组织和党员的不当行为,同样在于加强党的领导、完善党的组织建设、保障党的自身建设等方面;国家法律更多的在于对人们行为的惩罚和规制。

三、党内法规学亦不属于政治学

政治学,顾名思义,其主要是站在国家层面,研究的是与政治领域相关的各种现象和关系。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讲政治是政党的本质属性,党内法规中关于党组党建的部分也确实与政治学有些渊源,但从总体上看,党内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更多的是基于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考量,在于加强党的领导、完善党的组织建设、保障党的自身建设等方面,党内法规学也不是一门纯粹研究政治关系的学科,不能因为在理论上有些渊源就简单将其归属于政治学。考虑到党内法规学与政治学的渊源,今后在党内法规学的研究发展过程中,可以多多借鉴政治学中适宜党内法规学发展的学科理论,来更好更深刻地丰富党内法规学。目前,党内法规学暂归于法学学科门类,这也是广大学者们经过精心考量、仔细研判后做出的审慎选择,这也恰恰说明了党内法规学与政治学存在明确的学科界限。因此,党内法规学不属于政治学。

四、党内法规学最终应归属于党建学

1、符合学科宗旨

党内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虽然需要用到法学学科的基本原理,虽然与政治学有些渊源,但其更多的是基于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考量,目的和宗旨在于加强党的领导、完善党的组织建设、保障党的自身建设等方面。党内法规学这一学科以专门针对党内的各种法规规定为研究对象,其目的在于使党的建设更加科学完备。

2、符合学科思维

党内法规学就是为了使党的建设更加科学完备,其制定和实施说到底还是为了将党建设成为一个具备现代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先进执政党,所以在学习党内法规学的过程中,应该时刻保持着如何加强和提升党的建设的战略思维。目前,党内法规暂归于法学学科门类,而这一思维与法学学科并不完全相符。

3、符合学科就业方向

党内法规学专业培养出来的学生,应该是一切为了建党强党,一心想着建党强党,把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加强党的治理能力放在心中首要位置。目前,党内法规暂归于法学学科门类,而法学专业的学生追求的更多的是维护法律权威和追求社会公正。

4、不能自成一派

党内法规学并不能自成一派,其只是属于党建学的一个分支,党建学中所谓的“党建”应该是一个广义概念,是一个系统完善、科学完备的学科体系,包罗关于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执政治国的方方面面,而党内法规学不论从学理上讲,还是从现实中看,其只是、也只能是党建学的分支学科。另外,党建学这一学科整体,本身就包含了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方方面面,如果单纯地将党建学等同于党的建设,这对于党建的理解也未免太过狭隘。

5、百年大党值得一门全面系统的党建学来深刻研究

今年恰逢中国共产党建党一百周年,建党百年,同时也是党建百年,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始终高度重视党的自身建设,深刻认识到一支有组织、有纪律、讲奉献、有担当的队伍对于夺取革命胜利,带领中国人民走出水深火热、走向共同富裕的重要意义。我认为,党建学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其发展既是对中国共产党百年栉风沐雨由弱到强的宝贵经验的深刻总结,也能为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加强顶层设计,更是使中国共产党这艘百年红船能够乘风破浪、行稳致远、扬帆远航的强大理论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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