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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摩梭人婚姻家庭习惯法研究

摘要:摩梭人独特的“走婚”模式是其生存发展和文化选择的结果,受到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影响。由于摩梭人常年处于当地独特的气候环境、政治文化和经济发展中,同时也深受藏传佛教和达巴教的熏陶(达巴教是摩梭人的本土信仰,在其举行婚礼时要通过“达巴”的主持才算完婚),永宁地区的摩梭人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婚姻习惯,并且延续至今仍在婚姻生活中占据举足轻重的位置。本文从探究摩梭人特殊婚姻习惯的形成、发展渊源为切入点,分析社会发展至今摩梭人仍然坚持传统的婚姻习惯的深层原因,对照《民法典》的条款与摩梭人婚姻习惯的矛盾冲突,最后提出调适这种冲突的措施及建议,以期实现摩梭人婚姻家庭习惯与我国制定法的有效融合,更有效的调整社会关系。

关键词:习惯法;摩梭人婚姻家庭;冲突;调适

作者简介:王娟仙;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一、永宁摩梭人婚姻家庭习惯的内容

(一)异居走婚

在摩梭人的婚姻家庭中,异居走婚是母系家庭的主要走婚方式,母系家庭中的摩梭人普遍拥有强烈的“家屋”观念,“家屋”观念构成摩梭社会最核心的社会文化观念。在母系家庭中,历史以来都是母亲掌管财政大权、舅舅掌管家庭礼仪。也就是说,家庭中最有威望地位的就是母亲与舅舅,管理内务的母亲被称作“达布”。如果家庭中的母亲年老体弱,无力管理家庭,也就委托给家庭中的长女或者其他有能力的女性负责,实在没有女性能掌管家庭大权的情况下,才会转交给男性负责。“达布”是家庭的“内当家”,腰间挂着的一大串钥匙就是“达布”权利的象征,她们负责保管家庭财产与日常开支,安排家务劳动与生产生活,她们是家中最能干的女人,每个家庭成员都要听从“达布”的指挥。另外,舅舅是家庭的“外当家”,一切对外交往或者大型祭典活动都由舅舅参加主持。有些时候,母亲和舅舅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内外分工,可能舅舅也会协助母亲掌管家庭内务,亦或母亲协助舅舅参加对外事务。整个家庭氛围中,没有强制性的母权,也没有强制性的舅权,而是男女平等,家人和谐相处。如遇家中大事,不能由母亲或者舅舅擅自决定,而是所有的成年男女民主协商,如过去的起房盖房、牲畜买卖、土地典当以及现今的置办大型农具、外出求学、就业创业等等。家庭成员共有家庭所有财产,不分男女,且母系群体及后代拥有继承权。随着近年来摩梭人受教育水平提高、普法宣传力度加大,摩梭人有了强烈的法律意识与维权意识,并且接受与认可夫妻财产共有制,但是对于母系家庭来说夫妻共同财产是相对微弱的存在。

(二)共居走婚

从实际情况看,所谓“共居走婚”仅从血统看是母系、父系并存于一个家庭中所以称之为双系。但作为一个家庭来看,则它不是一个独立的家庭模式,因为一个家庭除了血统关系外,还有家庭财产继承、家庭劳动分工、家庭经济资源的占有及分配、对外交换等诸多内容。作为母系家庭中娶妻的那一两对夫妻及他们的子女,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及生产生活方式,他们与其他成员一样,都属于这个老母亲家庭的成员,他们享有同等的家庭成员资格及继承权,享有同等的劳动权及分享经济收入的权利,享有同等的选择婚姻形式(走婚或娶嫁婚)的权利,享有同等的抚养(或被抚养)赡养(或被赡养)的义务和权利。因为他们的生产生活及经济开支等,已经全部溶入他们所生活的母系家庭中,并没有剥离出来。同样的道理,作为父系家庭中走婚女子及其子女、走婚男子本人,他们的生活也已融入这个父系家庭,他们有同样继承这个家庭财产的权利,以及享受其他权利和承担应尽的义务。

二、摩梭人婚姻家庭习惯和制定法的冲突

按照我国《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必然要以法律批准为前提,也就是双方当事人需携带相关证件前往各地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一直以来,宁蒗永宁境内的摩梭人民却追求绝对的婚姻自由。从前面数据资料结果显示,大多摩梭人认为走婚的形式就是婚姻关系的最大效力,嫁娶婚是通过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或者到村上开个证明,虽然现在这种情况已经很少了,但是比较原始的摩梭村子里依然存在,这种做法跟我国制定法是存在一定冲突的,既不能保证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导致很多家庭矛盾的滋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男女平等,本文所探讨的永宁摩梭人聚居地区现在还有一些家庭存在家庭地位不平等的现象,在这些摩梭家庭中,因为纳西族摩梭人是母系氏族,所以妇女的地位相比男方的要高一些,在走婚的过程中都是男方去找女方,生了孩子也是女方家抚养,家庭当中的所有事物都是女方做主,由于“舅掌礼仪母掌财”,所以家庭中最有威望地位的就是母亲与舅舅,他们两个是一个家庭的内外管家,而男方是不参与管理的。我们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传统母系摩梭家庭中的妇女在生活中是占主导地位的,因为受母系氏族的影响,男方的地位就显得略低。因为他们走婚是各自生活在自己的家中,孩子也是女方抚养,男方在整个走婚过程中既没有享受到自己应有的平等权,也没有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所以摩梭人的夫妻地位是不平等的,与我国制定法中规定的男女平等是冲突的。

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缔结婚姻关系。然而在宁蒗永宁摩梭人聚居区,因为受传统走婚文化的影响,都是摩梭人自己内部之间走婚,所以有很多时候都是表亲走婚,包括舅舅家、姑姑家的表兄弟、表姐妹等亲戚关系,都可以走婚。在永宁摩梭人看来,近亲之间走婚反而亲上加亲,因为孩子都是母亲和舅舅抚养,一般不用男方来抚养和照顾。舅舅在这样的传统中有主动权,除了孩子的母亲,最有发言权的就是舅舅。这种情况主要跟传统纳西族摩梭人的母系大家庭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这种传统的走婚形式,既符合婚姻自由,也可以使得摩梭人的婚姻家庭更加和谐。但是基于科学的角度来考虑,这种近亲结婚对后代的健康是无益的,有相关数据研究表明,近亲结婚生育的子女患上遗传病的概率非常高。如永宁乡的瓦拉比村就有因为近亲结婚而坑害后代子女的真实案例,茶某与打某结婚后生育五个子女,但因他们是表兄妹近亲结婚,其中有一个女孩手指肿大畸形,从而影响到了她的日常生活,有一个儿子先天智力障碍同时患有小儿麻癖症,不能自理,还要靠家人照顾自己。这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其实近亲结婚不光存在于少数民族地方,落后的山村也比较常见,这与我国婚姻法是存在冲突的。

三、对摩梭人婚姻家庭习惯法的调适建议

有关国家制定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关系,田成有教授将其概括为:二者互动交流过程中,少数民族习惯法要绝对服从国家制定法,而国家制定法不能完全摒弃民族习惯法。也就是说,假设社会发生纠纷的事项并未纳入法律救济的范围,这种情况下首先要考虑运用民间习惯法来解决,但是一旦有可遵循的国家法律条款,必然要先以国家法律为主,适当辅以民间习惯。具体包括三种情况:

第一,如果二者都对该项社会纠纷有所规定,国家制定法只有基本法则而没有具体实施规范,但是习惯法有明确的规定与实施细则,并且有利于调处纠纷,规范行为,具有积极作用时,应该以国家制定法为根据,再灵活地发挥习惯法的辅助作用。

第二,如果对于该项社会纠纷,国家制定法没有适用范围,但是习惯法中有相应条款,则遵循后者规定。以摩梭人的嫁娶婚规定为例,从男女双方自由恋爱开始,到男方家上门求婚,求婚被同意以后正式定亲,然后请“达巴”选定吉日举行婚礼,这些都是在婚姻习惯的规定下完成的。

第三,少数民族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都有规定,且二者有冲突,那么一方面要考虑习惯法的出发点为善还是恶,如果是前者,可适当予以考虑,如果是后者,则必须弃用;另一方面也要了解当事人双方是否达成协议。在向善的基础上二者达成统一协议,国家法律一方也应予以支持。

针对摩梭人婚姻家庭习惯法中的“精髓”部分,国家立法要参考或吸收,将国家制定法的特性渗透到习惯法中,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与民族习惯法相融合,在巩固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自治特色的同时,更要凸显国家制定法的权威地位。摩梭人的阿夏婚以及离婚习惯等,都是摩梭人在社会实践中不断摸索、创造而成的一系列规范,并且得到了整个摩梭社区的认可与遵守,在当地这不是一种简单的习惯,更有强制的约束力。习惯法虽然不能属于国家法律的范畴,但实际上习惯法对摩梭人行动的指导与约束力度远远超过国家法律,在少数民族即摩梭人生活中具有意义和影响。摩梭人的婚姻家庭习惯法极具民族特色,反映了摩梭人在生产生活中积累的智慧,更是整个民族都要遵守的生活常理,传递着浓厚的摩梭人文化。中国有56个民族,不同民族的文化观念、文化习惯都有不同,作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国人民的信念统一,那就是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尊重国家法律绝对的主导地位,在此基础上继承优良的传统文化精髓。

四、结语

摩梭人走过千百年的历史,成为我国最古老的少数民族之一。永宁摩梭人世世代代在云南省最西部的农村山区劳作、生活,当地位于高原地区、山路崎岖、交通不便,落后的社会、经济、文化建设,导致当地人封闭、保守,现如今还有少部分摩梭人仍在坚守最原始传统的、最落后文明的婚姻家庭习惯法。多年以来,伴随着时代的发展、各少数民族文化的相互交融和人们观念的进步,摩梭人的婚姻家庭习惯也在发生着不同程度的变化,已经越来越向国家制定法靠拢。但是在两者还未融合的漫长历史进程中,摩梭人的婚姻家庭习惯法一直在有序的维持着他们的家庭秩序、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总的来说,国家法始终处于权威性的主导地位,而在此基础上也要尊重民族习惯法的存在,“取其精髓去其糟粕”发挥民族习惯法对国家法的补充与完善作用。最终使少数民族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能在法治现代化的背景下相互融合、相互补充,充分体现公平、民主、自由、尊重,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的和谐、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柳.永宁摩梭人婚姻家庭变迁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2012.

[2]和绍全.中国摩梭人[M].云南:云南人民出版社,2017.

[3]高其才.习惯法的当代传承与弘扬[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4]夏吟兰.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立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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