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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天津市《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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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

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推进“海河英才”行动计划,激发本市工程技术人才创新潜能,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工程技术人才队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87号),现就深化本市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围绕“五个现代化天津”建设,立足本市“一基地三区”发展定位,充分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风向标”作用,激发全市工程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提升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能力,为天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坚持遵循人才成长规律

按照工程技术人才不同发展阶段的职业特点,建立科学分类、合理多元的评价体系,弘扬科学精神,有效设立评价目标、指标、方法,引导工程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建功立业。

(三)坚持实施分类精准评价

以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分类为基础,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更加注重质量、贡献、绩效,分专业完善评价标准,进一步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实招硬招,体现针对性和精准度。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规范层级设置。工程技术系列各专业职称设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其中,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层级对应的资格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此前已取得天津市高级工程师(正高级)职称证书的,继续有效。

2.建立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本市已在工程技术系列设立34个职称专业(见附件1)。行业(专业)主管部门可围绕本市战略需求及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提出新增、调整、撤销相关专业职称的建议,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核准备案后实施。

3.实现职称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取得工程技术领域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工程技术人才,可在本市对应相应层级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层级职称的条件。坚持开放创新,在条件成熟的专业领域,探索开展工程师资格国际互认。

4.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符合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标准的,可按规定参加相应专业、层级的职称评审。“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海河工匠”获得者、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可破格评审认定为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可免于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水平考核合格的,可取得相应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5.工程技术人才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品德放在职称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工程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可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行业规范等方式综合考察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对学术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并向社会公开。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2.突出评价能力和业绩。体现“干什么评什么”“干得好就能评”的理念,突出评价人才的发明创造、技术推广应用、工程项目设计、工艺流程标准开发、产品质量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能力,引导工程技术人才解决难题、实现突破。淡化论文要求,以专利成果、技术报告、软课题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或调试报告、工程试验报告、标准规范制定、行业工法等替代论文,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的核心人才,可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业绩证明函》,用于替代论文。对重大原创性成果,可“票决定”

3.实行国家标准、市级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市人社局会同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工程技术系列市级标准(见附件2)。各行业(专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在不低于工程技术系列市级标准基础上,按规定修订完善本专业市级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不低于市级标准基础上,按规定自主制定单位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改进评价方式。体现“谁用人谁评价”的理念,注重业内评价,充分赋予用人单位自主权。工程技术系列各专业职称评价采取单位聘任、以考代评、专家评审和考评结合等多种方式,由各行业(专业)主管部门在专业职称评审方案中予以明确。

2.规范职称评审委员会。经市人社局核准备案,各行业(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相应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鼓励其依托具备较强服务能力水平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科技团体等社会组织,组建社会化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具备条件的科研院所、大型骨干企业、高新技术龙头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等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报经行业(专业)主管部门审核、市人社局核准备案后,组建相应专业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探索建立民营企业工程技术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

3.畅通申报渠道。非公经济组织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可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工程技术系列各专业职称。

4.突出业绩贡献。对取得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工程技术人才,以及我市各类企业引进和培养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可根据其业绩水平直接申报包括正高级工程师在内的各层级职称。企业对博士或取得助理工程师2年以上的硕士,可自主聘任为工程师。

5.向基层一线倾斜。行业(专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对在艰苦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探索采取“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评价机制,重点考察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能力等要求。

(四)与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

1.促进与人才培养有效衔接。对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工程技术人才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水平。

2.实现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工程技术人才从事相关岗位工作。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工程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3.畅通与职业发展有效衔接。已取得其他专业职称的人员,在工程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的,可转评同层级工程技术专业职称;符合上一层级评审条件的,也可申报上一层级工程技术专业职称。工程技术人才各层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在京津冀三省市范围内均可互认。

(五)加强评审服务和监督管理

1.优化申报评审服务。依托“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信息系统”,工程技术系列职称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网上反馈、网上查验”,逐步实现在线评审,让“信息多跑路,人才少跑腿”。实施个人诚信承诺制度,精简申报材料,优化申报评审程序,减轻人才负担。

2.强化评审过程管理。实行评审专家库制度,市人社局对各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库实行核准备案。每次开展职称评审前,须按规定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落实廉政保密制度。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对违反纪律的评审专家及时取消资格,列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3.加强评审结果管理。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须报市人社局备案。市人社局和行业(专业)主管部门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询资料等形式,对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职称证书实行电子化管理,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制作和销售假证的违法行为。

三、组织保障

(一)统一思想,强化领导。工程技术人才是实现天津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广大工程技术人才的切身利益。各级职称工作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二)精心推进,稳妥实施。市人社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各行业(专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紧密结合实际,深入开展调研,细化工作措施,严格工作程序,抓紧制定本专业的工作方案和评价标准,确保各专业的配套政策及时落地。在推进改革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妥善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工作平稳推进。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职称工作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充分调动工程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引导工程技术人才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让广大工程技术人才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本实施意见自202011日起施行。

 

附件2

 

天津市工程技术系列职称评价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按国家和我市规定,符合年度考核和继续教育相关要求。

二、技术员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技术员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相关专业岗位上工作满1年,并经所在单位业绩考核合格。技工院校毕业生可按有关规定申报,其中,中级工班毕业生在职称评价时视同为中专学历,高级工班毕业生视同为大专学历,下同。

2.具备中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从事工程技术相关工作满2年。

(二)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应熟悉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承担岗位职责任务。

三、助理工程师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助理工程师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相关工作。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相关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3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工作满5年,并经所在单位业绩考核合格。技工院校毕业生可按前文规定申报,其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职称评价时视同为本科学历,下同。

3.具备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从事工程技术相关工作满2年。

(二)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应掌握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处理一般性技术难题,指导技术员开展工作,较好的完成岗位职责任务。

四、工程师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工程师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相关工作。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技工院校毕业生可按前文规定申报。

4.具备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从事工程技术相关工作满3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应熟练掌握并能够运用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国内外专业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此外,在任职期间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独立承担一般难度的研究设计任务或解决专业技术领域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2.能够独立完成一般难度或比较复杂产品的开发。

3.能够正确运用通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具备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能力。

4.具备一定的分析、判断和总结能力,能够参加中等规模项目的立项调查、局部方案论证、实验研究、技术推广和市场调查等工作,并在其中独立承担某一方面工作。

5.能够起草开题报告,提出研究设计方案;能独立编写技术文件、工程总结,并能校正或审核技术文件。

(三)业绩成果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应具备下列2项及以上条件:

1.参与完成省(市)部级工程技术领域相关专业的研究课题1项及以上,并结项。

2.参与国家、行业、省市相关专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工程技术战略决策等相关政策、标准、规范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3.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完成本单位相关专业工程项目的规划和实施工作,制定本单位管理标准、战略、发展规划、管理制度;或作为子项目专业负责人,在项目管理、科研开发、生产经营、技术转让与引进等工作中成效显著。

    4.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本单位工程技术领域相关专业项目1项及以上,为单位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5.作为第一、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学术期刊、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公开发表相关专业论文或调查报告1篇及以上;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相关专业的单位内部研究报告1篇及以上,要求引用数据齐全、结论正确,并经2名高级工程师评议证明,具有一定应用价值。

6.参与完成相关专业已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及以上。

(四)破格申报评审条件。不满足本条第(一)款学历、资历要求,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凭工程技术领域相关专业项目,获区(局)级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

2.获得市级技术能手称号等荣誉。

3.满足本条第(三)款业绩成果要求的3项以上,并经2名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推荐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五、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基础上,高级工程师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担任工程师职务满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可按前文规定申报。

3.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从事工程技术相关工作满4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应系统掌握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国内外专业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发现、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学习。此外,在任职期间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承担或组织重要、复杂、关键工程项目的设计,针对关键技术提出试验要求和实施方案,并能够解决设计中的技术难题。

2.能够承担或组织重要、复杂产品或工程项目的实施,并能够解决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难题。

3.能够承担或组织重要、复杂、关键的研究课题,提出或审定关键技术发展规划及分析论证报告。

4.能够开展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产品的调研,并提出可行性分析论证报告,能够对产品消化、吸收、改进、创新、推广。

(三)业绩成果要求。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应具备下列2项及以上条件:

1.凭工程技术领域相关专业项目,获省(市)部级三等奖及以上,具有个人证书。

2.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完成省(市)部级相关专业研究课题2项及以上,并结项。

3.作为主要参编者(前5名),参与国家、行业、省市相关专业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战略决策等相关政策、标准、规范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4.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参与制定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5.主持完成本单位重点项目2项及以上,主持或承担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为单位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作为主要撰写人,完成国内外公开出版的相关专业学术、技术专著(单部著作个人承担10万字及以上);作为第一、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学术期刊、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公开发表相关专业论文或调查报告2篇及以上,要求引用数据齐全、结论正确,并经2名正高级工程师评议证明,具有一定应用价值。

7.作为主要发明人(前5名),参与完成相关专业已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获得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破格申报评审条件。不满足本条第(一)款学历、资历要求,但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凭工程技术领域相关专业项目,获省(市)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或获省(市)部级工程技术行业类奖项三等奖及以上(额定人员)。

2.获得国家专利金、银奖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

3.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等荣誉。

4.满足本条第(三)款业绩成果要求的3项以上,并经2名相关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六、正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基础上,正高级工程师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并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满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可按前文规定申报。

(二)专业能力要求。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学术科研水平高或者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工程技术相关领域的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能够推动工程技术各专业发展,能够指导、培养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工作学习。此外,在任职期间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牵头申请获得并主持完成省(市)部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攻关项目、技术创新等项目。

2.能够主持完成业内认可的省部级高水平课题研究。

3.能够运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解决技术难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具有开创性运用工程技术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要求。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应具备下列2项及以上条件:

1.作为工程技术项目主持人或产品负责人曾创造性完成至少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完成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科技攻关项目、技术创新项目2项及以上,其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在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中起到主要作用,项目或产品已被省部级以上相应的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2.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或重大革新,解决过工程技术领域的技术难题,开发出了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并已投入生产。其成果获国家级奖1项或省部级三等及以上奖2项及以上(具有个人证书,或前5名);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其成果的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3.作为相关专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曾创造性完成1项及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及以上课题研究项目2项及以上,并取得显著效益。承担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4.作为相关专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在技术改造、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等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工作中,取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其技术综合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并通过省部级以上鉴定;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的技术项目取得显著效益,并通过省部级以上鉴定。

5.作为主要撰写人,完成国内外公开出版的相关专业学术、技术专著(单部著作个人承担20万字及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行业内公认的高水平刊物上发表相关专业的学术、技术论文2篇及以上。

6.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制定过省(市)级及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并颁布实施。

7.作为第一发明人,主持完成相关专业已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破格申报评审条件。不满足本条第(一)款学历、资历要求,但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凭工程技术领域相关专业项目,获国家级科技奖励(具有个人证书)。

2.满足本条第(三)款业绩成果要求的3项及以上,并经具有相关专业5年正高级工程师资历的2名资深专业人士推荐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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